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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个人持有“比特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

苹果版imtoken钱包官网 2023-01-18 19:19:54

几年前,吴某通过淘宝花了近万元从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购买了比特币;外汇;然而,发现车站已被关闭,无法联系车站运营商。比特币

吴认为,当站被关闭时,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没有给他任何提醒,这种不作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相互关联的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禁售商品,淘宝公司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在淘宝购买禁售商品并造成损失。因此,吴某向法院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的人民币(一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时)。.

今年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本案争议事项比特币的特殊性杭州比特币案件,这也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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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媒体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对互联网财产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证明本案涉嫌侵权的实际实施人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账号与其淘宝消费店铺账号相同,因此无法证明淘宝明显违法,侵犯交易中心,需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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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杭州互联网认定原告对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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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原告声称其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人民币人民币购买比特币,但直接收款人为外人黄某经营的一家店铺的支付宝账户,单方面对该店铺的描述是不够的认定他为上海的被告。科技公司的官方充值店,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者和站长的身份;原告在支付涉案元后未获得涉案台站充值码,是否有对应台站账户,上述资金是否实际支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站的充值以及原告是否真的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份额。

对于原告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案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将情况通知被告淘宝公司。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未涉案。交易对方或涉案侵权行为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经原告请求,交易对方的证明信息已及时披露,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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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应具备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应得到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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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的官方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法院裁决只是确认了比特币作为特定网络虚拟商品的地位。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杭州比特币案件,从财产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经济财产或财产价值。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和获取劳动产品的过程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获得。转让、交易、产生收入作为对价,与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相对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在10000个,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并从比特币中获得利益。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被确认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产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