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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例发布

imtoken 2023-09-26 05:13:33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资料图)

8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开庭两周年以来法院影响力十大案例,主要集中在网络社会治理审判方面。其中,包括电子交付、电子数据认证等程序性问题,以及虚拟财产、有声读物、流量劫持、平台责任、个人隐私等实质性问题,涵盖网购合同、服务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信誉等。权利纠纷。 、版权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行政监管等领域,回应了公众对互联网新兴产业和热点问题的关切,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展现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某贷款公司诉陈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

诉前协议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

2015年 2018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某贷款公司在网上签订《网上经营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及借款期限权利义务,贷款利率、罚息率和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和支付利息,欠原告共计470622.21元贷款本金和31933.本息67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的真实代表,没有违法,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判决被告将贷款本金退还原告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律师费。一共587158.25元。

二、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区块链电子存单的法律效力确定

比特币合同案宣判

郑和林是杭州一家报社的记者。两人合着并在本报发表文章,本报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A公司。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为B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第一个女性时尚网络中使用了涉案文章。

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法院认定A公司侵权指控成立,判令B公司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陈某诉浙江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定义及七日无理返还制度的应用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金额61.2万元,约定发货时间和发货方式。次日,原告陈某将货款全额支付给被告A公司。原告预付清全部货款后,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 “发行和融资”与各部委合作,要求立即停止各种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原告陈某认为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专用“矿机”没有使用价值,设备交易涉嫌违法,提出退款申请,但被告拒绝。

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成立法律。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它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的。与法定货币相比,它没有中心化发行人,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也没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其他货币属性。但是,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接受者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因此,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四、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比特币合同案宣判

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确定

原告A公司开发并投入市场运营的“商业顾问”数据产品。本案涉及的数据产品是A公司在收集用户浏览、搜索、收藏、添加购买、交易等轨迹信息时产生的海量原始数据。通过深入分析、过滤、提炼和整合形成。被告B公司通过为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的用户提供远程访问计算机技术服务,向他人索取、组织、帮助他人获取A公司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定被告B公司应当停止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五、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

微信小程序服务商不适用“通知删除”义务

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作品《吴志宏的心理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未经许可,通过其拥有和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腾讯是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

法院认为,B公司为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所涉作品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腾讯作为小程序接入服务商,在小程序内容侵权时,不应承担开发者将小程序整体下架的责任。判决被告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元。

比特币合同案宣判

六、陈某诉杭州A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流量劫持、用户cookie记录隐私和发现的司法认定

原告陈某在被告A经营的营销平台网站上申请注册了推广账号,然后利用自己注册的域名搭建了一个多页面推广的导航平台网站。一定比例的佣金将从一定的订单金额中提取。 2017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因原告运营的导航平台网站流量异常,原告推广账号已被冻结。

法院裁定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陈支付佣金23611.69元,并赔偿原告陈损失755元的差旅费和伙食费。

七、Aisley Baker Davis Co., Ltd.、Entertainment One UK Co., Ltd. v. Shantou E-commerce Co., Ltd.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授权范围不明当时的证据分配和责任认定

原告艾北戴公司和娱乐一公司是《小猪佩奇》和《小猪佩奇》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A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中。出售印有“Peppa, George, Daddy Pig, Mummy Pig”字样的“Peppa Pig Kitchen Little World”玩具,并显示制造商是B公司。

比特币合同案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被告B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被告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B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八、谢某诉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

有声读物的制作和传播以及“无权授权”的行为表征

谢拥有文字作品《72个小女孩》的著作权。 “授权给B公司。后来,谢某与B公司签订了《数字出版协议》比特币合同案宣判,约定B公司拥有“通过以下非纸质方式独家使用涉案作品的权利”。 B公司的授权书,授予B公司“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

2014年,B公司向C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授权C公司制作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并行使有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或通过分许可给其他方。 2015年,C公司授权D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A公司,在其“懒听书”平台上使用。同年,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约定D公司将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授权给A公司在其平台上使用。谢某发现A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并作为共同被告向四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裁定,四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谢某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100元。

九、赵诉杨等6人名誉权纠纷案

比特币合同案宣判

网络侵犯人格权信息再传播边界的确定

2017年6月20日,杨洁篪在网上撰写并发表了一篇题为《浙江大学教授被骗婚,悲痛八十岁母亲早逝》的文章。同日,吴某某在网上发起话题讨论,并转载前述文章。围绕吴某某发起的主题,同年6月23日,靳某发表评论,并转载了包含赵某某姓名的图片、所在单位的举报材料以及涉及赵某某隐私信息的邮件和短信。随后,陈某某在同一个话题下留言,并以图片的形式转发了杨某用手机截屏的文章。

6月25日,该文章发表在以胡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但实际上由外人蔡某某控制和管理。事后写的,读了杨的文章。 6月29日,赵毅也在网上转发了杨的文章。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吴、陈、金、赵毅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赵名誉的行为,并删除涉案文章、言论和图片,以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浙江法制报》显着位置刊登了对原告赵某的道歉文章,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和实际损失。

十、胡某状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行政行为执行期间的合法性审查

2017年11月21日,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胡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7个快递箱内的奶粉,并处以罚款。奶粉的价值。 397371.20元罚款10倍,发布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罚款3万元。原告胡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被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适用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正确,但办案时间已超过办案期限,确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判决”违法。原告胡某认为比特币合同案宣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处罚主体认定错误,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但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由于对原告胡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所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为轻微程序违法行为。应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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