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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单建军:数字货币海外监管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imtoken 2023-04-11 07:40:11

数字货币通常是指通过密码学、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产生的一种有价值的数据表示。 2009年,中本聪发布《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首次提出比特币的概念,为数字货币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全球支付方式的变革,也带来了金融混乱和社会稳定风险。 对货币发展前景和监管模式的担忧。 数字货币具有匿名、跨区域、去中心化、扩散率高等优良特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普惠性,降低中央银行传统纸币发行成本,提高支付结算效率; 同时,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也将对支付体系、经济运行和金融稳定产生影响,容易滋生避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数字货币是指通过点对点交易绕过第三方金融中介服务的加密资产,与传统纸币、金属货币、电子货币完全不同。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数字货币的发展,分析了数字货币的内在缺陷,总结了当前国内外各种数字货币的监管模式和经验,研究了中央银行在数字货币发展中的作用,并就如何发展数字货币提出政策建议。

文/单建军

来源/新金融大数据

国内外数字货币的发展

目前的数字货币主要有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其中比特币最为人熟知。

2009年比特币问世,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在相关领域得到推广应用。 2013年,美国政府率先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国内的比特币如何在境外出售,导致比特币价格飙升。 2017年以来,数字货币市场在疯狂发展后进入调整期。 2018 年 G20 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将数字货币定义为资产而非货币,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逃税、洗钱和恐怖融资表示担忧。 同时,它呼吁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对数字资产及其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数字资产》报告,指出当前数字资产不会对全球金融稳定构成重大威胁,但需加强监管以适应市场发展。

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比特币中国、火币网、货币银行等交易平台进行了现场检查。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首次宣布代币发行(ICO)是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并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采取非常严厉的态度,禁止一切交易活动。 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市场加政府的形式,引导和规范数字货币的发展,以支持本国经济发展。 其中,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央行在物联网建设、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数字货币投资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英格兰银行是第一家发布分布式账本技术研究的中央银行。 加拿大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研究如何应用央行数字货币来提高国内银行间支付的效率、绩效和弹性。 欧洲央行和日本央行联合试行,探索如何完善国内银行间支付和结算,便利跨境银行间证券交易和现金结算。 伊朗和委内瑞拉等国家已经为支持各种金融交易的数字货币开了绿灯。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试验。 目前已建立“一币两库三中心”研发体系,稳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将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于票据。 交易中。

数字货币的缺点

(1) 数字货币具有贬值特性

数字货币的支持者声称,数字货币被设计成固定数量的,使其不受贬值的影响。 但实际上,即使某一种数字货币的供应量是有限的,不同种类数字货币的数量之多,也意味着各种形式的数字货币的总供应量是无限的。 除此之外,还有“分叉”的做法,即可以凭空变出现有数字货币的分叉。 仅比特币就可以衍生出各种形式的分叉货币。 开发者只需克隆比特币软件,增加一些新功能或修改算法参数并使用新名称,就可以发行另一种新的数字货币。 . 仅2017年就出现了比特现金、比特黄金、比特钻石等多个比特币分叉,而且这些比特币分叉还能再分叉,生生不息。 与过去一样,这些分叉稀释了现有数字货币的价值,而这些数字货币本身根本没有经济价值。

(2)数字货币可信度低

历史经验表明,以数字货币衡量的“虚拟资产”不如实物货币可持续。 没有任何个人和机构需要为数字货币承担责任,也没有任何机构为数字货币背书。 其所有权高度集中,这也使得数字货币更不值得信赖。 事实上,数字货币的使用往往是基于人们对比特币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信任。 通俗地说,数字货币依赖于为整个金融系统服务的制度基础设施,并依赖于它提供的信任。 这使得数字货币交易中介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并面临客户资金流失、资金划转受限、市场诚信缺失等挑战。

(3) 数字货币的低效率

新技术并不意味着更好的技术或更好的经济性。 以比特币为例。 虽然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无需政府参与的替代支付系统,但它效率低下,并且已经成为泡沫、庞氏骗局和环境灾难的结合体。 由于其高度被动性,比特币已成为一种疯狂的价值储存手段,很少被用作支付或记账单位。

(4) 数字货币使用场景有限

在用途方面,比特币及其衍生品对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人更具吸引力,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愿意承受数字货币价格的剧烈波动。 央行实验表明,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数字货币系统运行成本高昂,但运行速度慢,效率远低于传统支付和结算系统。 同时,比特币挖矿过程中耗电量惊人,也会带来相应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国外对数字货币采取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巨大争议,各国监管部门纷纷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数字货币炒作持消极态度并采取限制措施

一、警示数字货币风险

加拿大央行行长波洛兹认为,购买数字货币是一场赌博,而不是投资。 印度财政部表示,投资数字货币犹如“庞氏骗局”,投资者在交易数字货币时“应完全自行承担风险”,并建议最好避免参与此类投资。 马来西亚第二财政部长认为,为避免损害金融科技创新,政府不会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但会高度警惕数字货币风险。 北美证券管理协会就加密货币和ICO的风险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对加密货币投资保持高度警惕,必须充分认识加密货币的投资风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声明,重申北美证券管理协会的警告;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警告称,数字货币交易存在技术不成熟、监管缺失、交易安全、价格操纵、过度投机等风险。 菲律宾证监会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保密数字货币首次代币发行需谨慎; 任何证券(包括虚拟货币)的销售都必须正式注册; 公司和机构要进行首次代币发行必须获得官方批准; 未经许可的公司、团体或个人在菲律宾邀请或招募人员参与或投资ICO,将承担刑事责任。 菲律宾央行副行长认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因此不会支持虚拟货币作为货币。 印度尼西亚银行(Bank Indonesia)就禁止使用加密货币发表声明国内的比特币如何在境外出售,警告各方不要出售、购买或交易虚拟货币。 印度尼西亚银行已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所有虚拟货币作为该国的支付方式。

2.严格监管数字货币交易

韩国企划财政部宣布,将对韩国流行的虚拟货币交易出台监管措施。 韩国将全面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外国人开立数字货币账户,将数字货币投资收益纳入韩国税收体系范围; 金融机构不得持有、购买、担保、投资虚拟货币; 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交易所才能交易数字货币,其他交易平台严禁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韩国政府发布数字货币官方声明称,韩国政府将继续打击匿名数字货币交易账户,并将与当地执法机构和金融机构联合调查,惩处市场操纵、洗钱和欺诈交易行为. 韩国金融情报部门和金融监督院还对六家当地主要银行(友利银行、国民银行、新韩银行、农协银行、韩国兴业银行和韩国开发银行)提供给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账户进行反洗钱检查.

3.启动虚拟货币税收计划

印度税务部门对9家主要比特币交易所进行了调查,广泛收集了比特币交易所的运营、投资者、投资来源等信息,并考虑了征税的可能性。 如果比特币被承认为货币,则不会对其征税; 认定为商品的,征收18%的消费税; 如果被认定为服务,则按12%的税率征收。 奥地利央行行长表示,加密货币交易者必须明确身份、缴纳增值税并防范洗钱风险。 韩国政府成立了虚拟货币税收工作组,将研究制定具体税收方案,可能对虚拟货币相关企业征收法人税和转让所得税。

(二)持观望态度,暂不采取措施

欧洲央行行长马里奥德拉吉认为,加密货币还不够“成熟”,央行无法对其进行监管。 美联储主席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认为,美联储不会为比特币制定任何政策,而只会确保银行业监管机构密切关注数字货币,并妥善管理其与该市场交易者的互动。 互动关系。 此外,美联储将监督这些银行机构是否履行了打击洗钱和确保银行安全的职责。 以色列央行已宣布不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真实货币,而是认为虚拟货币应被视为金融资产。 与此同时,以色列央行正在研究虚拟货币问题,但由于全球监管机构尚未向银行系统发布客户投资虚拟货币的指南,因此以色列央行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三)持支持态度,采取措施规范数字货币发展

1.为数字货币发展提供法律和税收支持 白俄罗斯总统亚历山大·卢卡申科签署《数字经济发展条例》,承认数字加密货币、区块链、ICO等业务的合法性,同时,提供具有合法激励和税收优惠的交易者。 韩国政府就数字货币发表官方声明,表示韩国政府将支持甚至资助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2. 推出官方数字货币 俄罗斯总统普京下令开发加密货币——“加密卢布”。 委内瑞拉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表示,即将发行基于该国石油资源的加密货币“石油币”,每个“石油币”相当于一桶原油。

对我国发展数字货币的启示或建议

人民银行要发挥好数字货币作用,积极配合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维护“数字战线”秩序,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实物货币的真实价值。 比特币是泡沫、庞氏骗局和环境灾难的结合体。 中国人民银行必须防止数字货币成为当前金融体系中的“寄生虫”。

(1) 数字货币不能作为传统货币使用

数字货币不能作为记账单位,其不稳定的估值使其无法成为普遍的支付手段和稳定的保值手段。 它的脆弱性也使它成为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币形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

数字货币依托于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基础设施,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联系中获得了合法性的表象。 这显然属于央行的监管,央行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分开,保证数字货币不寄生在实物货币上。 央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在“数字战线”发挥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充当“比特币ATM机”。 设施并存,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三)人民银行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就应该采用巴塞尔协议多年来坚持的原则:为金融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银行和非银行)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促进一个创新、安全和竞争激烈的市场。 数字货币的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能够确保和维持高标准汇款和支付的支付设施,只有符合标准的交易所和产品才能进入银行和支付渠道。

(四)人民银行应采用新技术促进金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应适当采用数字货币新技术,改善国家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 新兴国家央行很可能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实施中获益最多,主要是因为现有的金融流程和技术系统不是很适用,能够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效率并减少摩擦在消费者(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中。

结语

由于自身的缺陷,数字货币无法替代传统货币。 而数字货币所采用的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有效提高金融系统的服务能力。 中央银行必须积极准备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金融影响。 同时,披着合法外衣的数字货币承载在服务于更广泛金融体系的机构和基础设施上,可能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为应对未来各种风险,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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